中国网财经7月9日讯日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发布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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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表示,为引导做市商充分发挥流动性提供功能,交易所拟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做市商管理办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将《做市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修订为“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二是明确做市商双边报价指令定义。在《做市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增加第二款“做市商可以使用双边报价指令。双边报价指令是指对同一合约同时进行买卖申报的限价指令。对同一合约下达新的双边报价指令后,原双边报价指令的未成交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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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调整做市商可以不报价的情形。1.针对期货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删除《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价合约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增加“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期间”“做市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做市品种的主力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三种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2.针对期权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删除《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增加“期权合约集合竞价期间”“标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三种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形。
上期所提醒北京配资炒股,请将对上述办法修订内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7月15日之前反馈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期货交易所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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